年末全省总人口为2717.43万人,比上年末净减少15.60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1539.4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6.65%,比上年末提高0.68个百分点。全年出生人口18.48万人,出生率为6.76‰;死亡人口17.76万人,死亡率为6.50‰;自然增长率为0.26‰。人口性别比为102.72(以女性为100)。全年城镇新增就业53.15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2%。
2017年年末人口数及其构成
全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319元,比上年增长6.7%;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051元,增长4.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950元,增长6.8%;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279元,增长8.0%。城镇恩格尔系数为25.8%,农村恩格尔系数为28.2%。
2013—2017年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末全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总人数达到722.9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1万人,增长2.3%,其中在职参保421.00万人,增加0.86万人,增长0.2%。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3.66万人,增加1.66万人,增长0.6%。全省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80.88万人,与上年末基本持平。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41.4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67万人,增长0.2%。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70.1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增长0.6%。
全年全省共筹集中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58.29亿元。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84元和400元,比上年分别增长8.8%和5.5%;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和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3734元和1836元,分别增长9.4%和7.0%,有效保障了全省129.8万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2017年,全省共保障特困人员11.3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10.1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1.8万人,年人均补助标准为 4900元,分散供养对象8.3万人,年人均补助标准为3300元);城市特困人员1.2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0.5万人,年人均补助标准为 5400元,分散供养对象0.7万人,年人均补助标准为 5340元)。全年共筹集医疗救助资金5.93亿元,资助救助城乡困难群众221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68万人次。2017年,全省共下拨救灾资金7.43亿元,妥善保障了170.86万人次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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