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类别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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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调整 |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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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调整 |
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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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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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8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76%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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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调整 |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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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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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调整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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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调整 |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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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
2020年4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预计2020年黑龙江省的的养老金水平将有所提升。
调整类别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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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调整 |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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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调整 |
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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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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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8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76%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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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调整 |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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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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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调整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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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调整 |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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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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