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政策
(一)宏观政策概览
1.财政政策
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其中提出,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为服务业资金。
2.税收政策
税收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并进而影响居民的消费支出金额。近年来,我国致力于减税降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正式实施。总体而言,上述税收法律法规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机制,并结合新起征点和税率等降低了居民税负,实际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
3.市场监管政策
2019年,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较多政策法规进行市场监管,主要集中于消费环境的改善和消费升级的引导。
(1)消费领域信用建设
2019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将消费领域信用建设作为2019年商务信用建设工作要点之一。
(2)消费基础设施建设
2019年2月12日,商务部等12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9]61号)。201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2019年3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信软[2019]63号)。
(二)消费政策概览
1.就业政策
就业的稳定有利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进而促进消费的发展。2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从稳岗、金融支持、开发新岗位、促进再就业等方面对于稳就业压力进行化解,促进稳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2.消费政策
(1)我国2019年的消费政策体现出全面与细化并重的趋势。
2019年1月28日,发改委等10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的通知》(发改综合[2019]181号)。2019年6月3日,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及商务部发布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2)细分领域消费支持政策
2019年1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改委发布了《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体育消费的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体经字[2019]13号)。2019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2019年11月24日,发改委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9]1822号)。
总体而言,2019年出台的消费政策涵盖范围较广,对于文旅、体育等行业有一定的偏重;同时,侧重于融合发展与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拟进一步提升消费发展。
二、金融政策
(一)宏观金融政策
2019年,我国对外持续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先后出台或修改了多
个法规政策,鼓励境外机构投资中国金融行业及资本市场;我国对内继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
金融开放政策:
产品名称 |
功能介绍 |
个人征信系统 |
百行征信生产经营的基础产品,能够有效帮助接入机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信用风险,提升授信服务效率 |
特别关注名单平台 |
主要为了解决机构面临的多头借贷、恶意骗贷等线上欺诈问题,其中包括经有关方面认定的P2P恶意逃废债借款人信息,向接入机构提供第一道风控屏障 |
信息核验平台 |
旨在解决市场上征信数据核验困难,整合了多家第三方数据资源,为接入机构提供合规、安全、权威、高质量的多项接口核验服务 |
(二)人行二代征信系统与信联正式上线
1.二代征信报告具体的变化和新增内容
在2020年正式上线的第二代人行征信报告中,除继续保留了之前的各项内容外,还增加了就业信息、国籍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等基本个人信息。此外,新版报告中还加入了以下几项对征信评价有较大实质性影响的变化:
对个人手机号码的收集和展示由此前的“仅披露最新的手机号码”调整为“同时披露当前及过往的手机号码”;增加了循环贷款账户信息(即授信信息)的展示;增加了对共同贷款信息(如配偶作为参贷人申请的按揭贷款)的展示;增加了对于“账单分期”信息的展示;以及所展示的信用信息的时间跨度由此前的2年延长到5年。
上述的几项更新体现了人行征信中心对于近几年市场变化所给予的回应,解决了此前授信额度、信用卡分期不会全额计入人行征信系统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人行征信报告对于个人信息的呈现程度。
2.信联(百行征信)的正式运营并对外开放服务
2019年1月1日,经过半年的筹备,百行征信正式上线了首期三款征信产品的测试,其功能如下:
产品名称 |
功能介绍 |
个人征信系统 |
百行征信生产经营的基础产品,能够有效帮助接入机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信用风险,提升授信服务效率 |
特别关注名单平台 |
主要为了解决机构面临的多头借贷、恶意骗贷等线上欺诈问题,其中包括经有关方面认定的P2P恶意逃废债借款人信息,向接入机构提供第一道风控屏障 |
信息核验平台 |
旨在解决市场上征信数据核验困难,整合了多家第三方数据资源,为接入机构提供合规、安全、权威、高质量的多项接口核验服务 |
根据百行征信2019年11月公布的数据,百行征信自2019年5月正式开放查询以来,个人信用报告累计使用量突破3500万笔,特别关注名单和信息核实核验产品累计使用量突破1500万笔。
就数据来源而言,百行征信的一大特征是其涵盖了大量来自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数据,但却不仅限于此。截至2019年10月,百行征信拓展机构数已经超过1200家,涵盖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中小金融和新金融等4大类18小类金融机构。其中,750家机构已与百行征信签订信息共享协议,500家机构已开发API接口。截至2019年底,百行征信已收录个人信息主体1.4亿人,去重后6500万人,信贷账户1.75亿个,信贷记录18亿条。
3.失信后果
与人行征信系统类似,百行征信的“惩戒”效果同样体现在信息主体开展的各类金融信贷活动中,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金融信贷活动。具体到“惩戒方式”上,百行征信也同样呈现出类似人行征信系统的“无强制后果”和“无惩戒措施”的特点,即接入机构在获取相应的征信信息后,仅会将该信息作为其信贷审核工作的一项参考,而不会产生确定的“惩戒”效果。
三、金融科技政策
2019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银发[2019]209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将把金融科技打造成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并对未来3年的金融科技工作做出顶层设计。
一、机构监管:消费金融公司准入
(一)消费金融公司审批
对于想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主体而言,方式包括新设与投资入股两种,相关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的附件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
(二)互联网机构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的动态
2019年,部分互联网企业通过投资入股或新设的方式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根据公开渠道的信息,主要包括:
2019年5月,黑龙江银保监局公布了《关于核准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度小满(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入股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消费金融公司增资后30%的股权。
2019年6月,内蒙古银保监局公布了《关于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包银消费金融注册资本从3亿元增加至5亿元,其中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成为包银消费金融新股东,持股比例达40.00%。
2020年5月,湖北银保监局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新股发行对象与规模的批复》,同意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5亿元增加至9.4亿元,其中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4.47%,成为湖北消费金融第二大股东。
2020年5月,重庆银保监局公布了《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准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7.5亿元,持股比例50%。
二、行为监管: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合规
(一)贷款服务机构合作的重点合规问题
1.综合息费与前端收费
根据《非银部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非银函”)的规定,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消费金融公司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无证担保
根据非银函的规定,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消费金融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2019年10月9日,银保监会等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3.代收代付
在贷款服务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的合作过程中,部分贷款服务机构对资金方放款及用户还款实行资金代收付的操作,可能会被认定为无证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4.数据保护
根据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机构收集个人信息的环节而言,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为实际开展业务所必需,不得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2)明确披露收集内容、使用方法和披露对象;以及(3)取得用户的授权或同意。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要求
2019年1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两份文件合二为一,并对于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进行了更为明确、具体、可执行的规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后,金融机构将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2.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要求
2019年12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的金融营销宣传予以规范。
(三)个人信息保护
1.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概况
随着各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划定和明晰,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监管工作在2019年正式迎来了“爆发期”。1月14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重申和强调了《网络安全法》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的基本原则。10月22日,《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出台更新版征求意见稿,针对市场环境及技术环境的变化加入了大量新增合规要求,更为契合市场实践,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相应的合规工作提供了更具可执行性的操作方案。
2.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立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合规框架思路,根据该标准,目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生命周期流程,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删除”“销毁”等。
(四)催收
1.消费信贷催收的相关规定
2019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其中针对消费金融公司提出要按照相关要点开展整治工作,要点中包括“不当催收”。
2019年9月24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合作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不得暴力催收。
2.消费金融公司催收的合规要点
总体来说,监管部门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催收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不得采用暴力等方式催收,包括不得通过暴力、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诽谤、威胁、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同时,应要求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亦不会采取前述方式进行催收;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并持续评估,与合作机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明确约定不得暴力催收,持续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的执行情况;注意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如将其披露给合作机构,应确保已经获得借款人的明确授权和同意,同时应要求合作机构不会将该信息用于催收以外的其他目的或泄露给其他主体。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前景研究报告-行业运营现状与未来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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