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电子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10)。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电子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所属行业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分析报告-产业发展现状与发展定位研究》显示,电子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主要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
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等。
2、主要法规及产业政策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电子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律法规名称 |
颁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989年12月26日(2014年4月24日修订) |
是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法,明确规定要建立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包括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995年10月30日(2020年4月29日修订) |
明确要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2008年8月29日(2018年10月26日修订) |
初步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对工业废物的再资源化作出了规定,并明确提出要进行废物回收体系的建设。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2009年2月25日(2019年3月2日修订) |
规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进行征收和补贴。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2007年9月27日 |
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做出相关规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2006年5月17日(2019年11月1日修订) |
对再生资源做出了明确定义,并提出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 |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2012年8月24日 |
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
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2021年9月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
《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加大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发布废塑料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名单,引导相关项目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完善再生塑料有关标准,加快推广应用废塑料再生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鼓励塑料废弃物同级化、高附加值利用 |
2021年7月 |
国家发改委 |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
部署了“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
2021年2月 |
国务院 |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通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尤其是:1、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升级,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3、构建绿色产业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4、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
2020年5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
《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 |
方案中明确工作目标是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政策体系,要基本建成规范有序、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并推广一批生产责任延伸、“互联网+回收”、处理技术创新等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做法,促进废旧家电规范回收数量大幅提升,废旧家电交售渠道更加便利顺畅,家电更新消费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
2020年1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
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 |
2018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固体废物管理,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 |
2017年8月 |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
《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
督促地方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2016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
到2020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40%。到2025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重点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运行有序,产品生态设计普遍推行,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50%。,率先确定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2015年12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
规范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
2015年9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完善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落实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制定循环经济技术目录,实行政府优先采购、贷款贴息等政策。 |
2015年2月 |
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
纳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目录的产品由原来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产品增加到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吸油烟机、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十四类产品。 |
2012年5月 |
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
2010年12月 |
环保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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