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常住人口3580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5 万人。其中,0-14 岁人口占年末常住人口比重为22.4%,15-64 岁人口比重为67.2%,65 周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为10.4%。按地域划分,城镇常住人口1647.52 万人,占年末常住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46.02%,比上年末提高1.87 个百分点。男女性别比(以女性为100)为106.45。全年出生人口50.05万人,出生率为13.98‰;死亡人口24.63 万人,死亡率为6.88‰;自然增长率为7.10‰。
2017 年年末常住人口数及其构成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6.9 万人,比上年增长1.5%。其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4.39 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7.82 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3%。
年末各类市场主体249.56 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3.4%。其中,新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69.49 万户,比上年末增长89.1%。
2017 年新登记市场主体总量及其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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